2011年 第 19 期
总第 587 期
财会月刊(上)
来稿摘要
应收票据计息与背书转让核算浅见

作  者
荣树新

作者单位
湖南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长沙 410151

摘  要
      一、应收票据计息
  1. 带息应收票据期限不跨年。带息应收票据期限不跨年情况下,存在票据到期前的每月末是否计息的问题。笔者认为,这取决于两个因素:一是对月报的要求。对月报要求高(如半年报)则计息,反之则不计息。二是每月利息金额的大小。每月利息金额大,影响报表使用者决策(重要性原则)则计息,反之不计息。不计息的优点是:在不影响年报的情况下简化了核算;缺点是:不符合配比原则,各月报表不准确。当然,票据到期前的每月末不管是否计息,均不影响年报的准确。
  2. 带息应收票据期限跨年。一般教科书均以月初第一天或月末最后一天收到当天签发的、期限以月表示的商业汇票为例进行说明,至于其他时间的情形则予以回避,因为核算较为复杂。其复杂性体现在按月利率和月数计息还是按日利率和天数计息,二者年末冲减的财务费用金额不同。
      对这个问题,笔者认为,考虑到会计数据的准确性,如果商业汇票标示的期限以月表示,则按月利率和月数(按每月30天折算)计息;如果商业汇票标示的期限以天表示,则按日利率和天数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