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 第 19 期
总第 587 期
财会月刊(上)
工作研究
试析持有至到期投资重分类的会计处理

作  者
孙红梅 柴 聪

作者单位
陕西科技大学管理学院 西安 710021

摘  要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企业因持有意图或能力发生改变,使得某项投资不再适合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应当将其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并以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重分类日,该投资的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所有者权益,在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生减值或终止确认时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一、持有至到期投资介绍
      持有至到期投资,是指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且企业有明确意图和能力持有至到期的非衍生金融资产。企业不得将下列非衍生金融资产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①在初始确认时即被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非衍生金融资产;②在初始确认时被指定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③符合贷款和应收款项的定义的非衍生金融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