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 第 19 期
总第 587 期
总第 587 期
财会月刊(上)
工作研究
【作 者】
张 勇(教授) 毕铭悦
【作者单位】
贵州财经学院 贵阳 550004
【摘 要】
2006年2月我国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对以权益结算和以现金结算的两类股份支付分别规定了会计处理方法,并对其确认、计量都作了明确的要求,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从此开始有章可循。2005年12月31日,证监会发布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于2006年1月1日在上市公司的范围内实施;2006年9月30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财政部联合发布了《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这些法规的出台充分调动了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员工的积极性,同时也给我国企业试行股份激励政策提供了法规依据。然而在现行会计准则下,以现金结算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是否能够客观和公允地反映交易实质呢?又是否符合会计上的配比原则呢?这值得我们深入的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