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 第 13 期
总第 581 期
财会月刊(上)
一事一议
特殊形式受赠业务的会计处理

作  者
陈日强

作者单位
平安财产保险公司浙江分公司

摘  要
  实务中,企业接受的捐赠可能会附有一定的捐赠条件,对这些特殊形式的捐赠业务,企业会计准则并未作出相关的规定,那么我们该如何处理呢?
      从实质重于形式的角度来说,如果捐赠附有一定的条件,则企业应当认真辨别捐赠的本质是什么,必要时应当对捐赠业务进行分拆:对其中有偿取得的部分,按照收入或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对其中无偿取得的部分确认为营业外收入,而不能按照合同的形式将其一并计入营业外收入。
  假设乙企业在向甲企业捐赠价值为1 170万元的固定资产的同时,要求甲企业对其提供一项价值10万元的加工劳务。则甲企业应当认为乙企业只对其进行了1 160万元的捐赠,剩余的10万元为甲企业的正常劳务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