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 第 17 期
总第 585 期
总第 585 期
财会月刊(中)
财税与金融
【作 者】
王子立 罗 莹 杨 洁
【作者单位】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武汉 430074
【摘 要】
【摘要】本文认为,在我国金融监管模式的选择上,应充分借鉴和参考国际金融监管的原则和经验,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和混业经营发展的不同阶段,逐步建立健全相关的监管机构和体制,由分业监管模式向统一监管模式过渡。
【关键词】金融混业经营 金融监管 监管模式
面对内外部环境的变化,我国政府逐步松开了分业经营的限制,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业务已经出现了相互渗透的趋势。因此,整合现有资源,从分业经营走向混业经营将是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必然趋势,而完善的金融混业监管制度则是改革稳步推行的前提条件。
一、我国金融混业经营的现状及发展
金融混业,是指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机构业务相互渗透、相互交叉而不局限于自身营业范围内,通过实现混业的比较利益从整体上提高金融业的运行效率和竞争力的经营模式,它可以分为两个层次:一是业务上的混业;二是金融控股权的混业。目前国际上的混业经营模式主要有两种类型:一是金融业务的混合、交叉经营,即业务上的混业,德国的全能银行是这种类型的典型代表;二是在一家金融控股公司里由多种从事不同业务的金融控股权混合,并以集团的名义从事多种金融业务,即金融控股权的混业,如美国的金融控股公司。这两种模式都是以银行为核心兼有银行业务多样化和经营自由化的多元化经营模式,随着国际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它们之间的差异正在逐步缩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