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 第 17 期
总第 585 期
总第 585 期
财会月刊(中)
财税与金融
【作 者】
郑桂华 罗丽娟
【作者单位】
重庆钢铁集团矿产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重庆 400084 重庆钢铁集团矿业有限公司 重庆 400080
【摘 要】
【摘要】销售方销售货物时,如将购进货物所承担的运费与该货物价款一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购货方,由于进销税率不一致会对企业缴纳的税费及利润产生影响,本文对此种情况进行分析,并提出改进的方法。
【关键词】运费 税率差 单位纳税影响 二等制结算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购进或者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运输费用的,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但在实务中,很多单位与购货方洽谈价格时,销售价格中通常包括了销售方承担的运费,同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购货方,由于销售运费开具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而购进的运费抵扣7%的进项税金,所以购进与销售之间的税率就会不一致。这种情况对销售方的税费缴纳、利润总额都会产生影响,下文将就该情况进行分析。
一、税率差影响分析
为得到单位运费的影响数据,下面以运费为1元来进行计算分析,同时将增值税的附加税费率设定为10%。
销售时,1元运费的无税收入为:1÷1.17=0.855(元);销项税额=1÷1.17×0.17=0.145(元)。
购进时,1元运费的无税成本为:1×0.93=0.93(元);进项税额=1×0.07=0.0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