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 第 13 期
总第 509 期
总第 509 期
财会月刊(上)
参考资料
【作 者】
陈辉
【作者单位】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会计学院
【摘 要】
【摘要】 本文从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对商誉会计处理规范的历史演变入手,着重对最新的商誉会计处理方法进行分析,以期为完善我国相关会计准则提供参考。
【关键词】 商誉 减值测试 非控制权益 完整商誉法
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自1973年成立以来,一直致力于各国会计处理的国际协调,制定了一系列国际会计准则,并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接受。虽然没有制定单独的商誉会计准则,但IASC于1983年颁布的《国际会计准则第22号——企业合并》(IAS 22)规定了外购商誉的处理原则:或者资本化并予以摊销,或者立即注销。1998年,IASC在以下方面对IAS 22做了修订:取消立即注销法;规定商誉应根据其有用年限按系统的方法摊销;要求对摊销期限和摊销方法至少在每一会计年度末核查一次;规定负商誉可以作为递延收益,也可以冲抵应提折旧的非货币性资产。在IASC于2001年4月改组为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之后,IASB于2004年3月发布了取代IAS 22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3号——企业合并》(IFRS 3)。2008年1月,IFRS 3的最新修订版正式发布,并将于2009年7月1日起实施。新IFRS 3中关于商誉的会计处理方法与原IFRS 3相比,又发生了一些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