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 第 5 期
总第 573 期
总第 573 期
财会月刊(中)
业务与技术
【作 者】
徐峰林 李晨晨
【作者单位】
中国矿业大学管理学院
【摘 要】
【摘要】现行税法关于企业研发费用可税前加计扣除的规定存在一些弊端,会对企业形成不良导向。本文通过实例揭示该项政策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研发费用等级扣除制,对原政策进行改进。
【关键词】研发费用 加计扣除 等级扣除制
一、研发费用相关政策
现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第七条规定,企业根据财务会计核算和研发项目的实际情况,对发生的研发费用进行费用化或资本化处理的,可按下述规定计算加计扣除: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