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 第 5 期
总第 573 期
总第 573 期
财会月刊(中)
业务与技术
【作 者】
党建华
【作者单位】
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摘 要】
【摘要】《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规范了施工企业的会计核算,本文将原《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与会计准则对比,发现其“按当期客户签认的验工计价单确认营业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交纳的流转税”的做法有些不妥,认为应按确认的收入计算应交纳的流转税,并用实例加以说明。
【关键词】施工企业 流转税会计处理 营业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
《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CAS15)规范了施工企业的会计核算。但是《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关于计算应纳流转税方法与CAS15的规定有些相左,需要加以改进。《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规定:按当期客户签认的验工计价单确认营业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交纳的流转税。笔者认为,在实际工作中,应以确认收入为主要标志来计算应交纳的流转税,这样既符合税法规定,又符合会计核算的配比原则和权责发生制原则。下面用一个实例加以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