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 第 5 期
总第 573 期
财会月刊(中)
业务与技术
建造合同计提预计损失准备的合理性分析

作  者
蒋家文

作者单位
中铁四局集团市政工程分公司

摘  要

      【摘要】本文从资产价值、在产品价值计量等方面,对建造合同计提预计损失准备的合理性进行探讨,并提出建造合同预计损失准备不应作为减值损失处理,而应作为预计负债处理。
  【关键词】建造合同   预计损失准备   存货   在产品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CAS15)的规定,合同预计总成本超过合同总收入的,应当将预计损失确认为当期费用。即在合同预计出现亏损的会计年度,对合同的预计损失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全部列入当期损益。计提的合同预计损失准备,作为“存货跌价准备——预计损失准备”进行核算和信息披露。笔者拟从资产价值的角度,对建造合同计提预计损失准备的合理性进行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