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 第 02 期
总第 498 期
总第 498 期
财会月刊(中)
财税与金融
【作 者】
何丽梅 冯文红
【作者单位】
北方工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北京 100144
【摘 要】
【摘要】税收对于经济主体的行为有较大的影响,本文对汶川大地震中企业的不同捐赠行为进行了税负比较,并分别针对政府与企业提出了改进税款征收和合理选择捐赠模式的建议。
【关键词】捐赠 税负 无偿劳务捐赠 现金捐赠
汶川大地震后,社会各界迅速响应,纷纷捐款捐物,支援灾区人民。在捐赠过程中,由于情况紧急,企业和个人可能很少注意到税收对其自身的额外负担效应,但这样的问题是不可避免的,不同的捐赠模式会带来不同的税收效应,合理地选择捐赠模式既有利于提高社会各界的捐赠积极性,也有利于降低捐赠主体的税收负担。
一、主要捐赠模式
1. 企业现金捐赠和企业个人股东现金捐赠相结合的模式。企业现金捐赠和企业个人股东现金捐赠相结合是本次捐赠中比较典型的模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08年5月19日发布的《关于认真落实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2号),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但《关于个人向地震灾区捐赠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55号)规定,个人捐赠金额允许在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不受比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