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 第 02 期
总第 498 期
总第 498 期
财会月刊(中)
财税与金融
【作 者】
张敖春
【作者单位】
江苏技术师范学院 江苏常州 213001
【摘 要】
【摘要】我国现行的分税制特别是分税制财政体制中保留了原体制的不少成分,在收入的划分方面存在着许多不合理、不规范的地方。笔者就这一问题进行探讨研究,以对相关的改革决策有所帮助。
【关键词】分税制 收入划分 受益原则
一、收入划分的基本问题
现代政府的主要收入来源于税收,因此政府间的收入划分最主要的是税收的划分问题。也正因为如此,现代政府间财政关系(财政体制)的具体形式常被称为分税制财政体制。
除税收之外,政府的收入还可能来源于国有资产收益、收费、公债等,因而划分收入权限也同样要涉及这些问题。现代市场经济国家,国有经济的规模较小,更重要的是,盈利性国有资产收益微乎其微,因此大部分市场经济国家在资产收益的划分上没有太多的问题。我国目前在这方面的问题有些特殊,国有资产规模庞大,这是经济体制转轨尚未完成的缘故,还存在国有资产税后收益如何处置的问题。为此,我国目前的财政体制客观上还存在着如何分利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