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 第 34 期
总第 530 期
财会月刊(上)
一事一议
查补税款账务调整不当会引起新的涉税问题

作  者
何荣庆

作者单位
甘肃天水天光半导体有限责任公司

摘  要
  企业在接受税务检查后,如果当年发生查补税款,除按时足额上缴国库以外,还需要做好自身账务调整,否则可能会引起新的涉税问题,使企业产生不必要的损失。假如,某企业于2009年2月份给某客户销售产品一批,价值50 000元(含税),货已发出,款未收到。由于客户对产品质量尚有争议,该企业暂未开具发票,也未申报增值税。2009年5月份税务机关检查时对该企业做出了“补交增值税7 264.96元,罚款一倍”的处理决定,该企业于2009年5月份交纳了查补税款,并做了账务调整。会计分录为:借:营业外支出——查补税款7 264.96,营业外支出——罚款7 264.96;贷:银行存款14 529.92。
  该企业认为,反正税也交了,款也罚了,税款和罚款都从“营业外支出”科目列支,已交税金不并入当年数,这样处理既简单也不应该再有问题。其实不然,这样处理不仅没有调整好现在的账务,而且会给以后造成至少两个方面新的涉税问题:其一,产品质量纠纷问题解决以后,肯定还得给客户开具发票,而这时就会出现重复征税的问题,多提销项税额7 264.96元。其二,年终汇算企业所得税时,从“营业外支出”科目中列支的税款7 264.96元还得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因为增值税属于价外税,不能税前列支。这样一来,企业的一项涉税问题就变成三项涉税问题,也就为企业造成了新的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