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 第 08 期
总第 576 期
财会月刊(中)
财税与金融
两种合作建房方式下营业税处理难点把握

作  者
黄桂兰

作者单位
新疆财经大学公共经济与管理学院 乌鲁木齐 830012

摘  要

   【摘要】对于合作建房税务处理实务的几种具体模式,可以按照有偿投入到有偿收入的整个过程划分为建房环节、分配环节和销售环节,清晰地解决合作建房中所涉及的各纳税方、计税依据以及应纳税额的核算难点。
  【关键词】合作建房   营业税核算   以物易物   土地使用权   营业税缴纳

    所谓合作建房是指由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提供资金,共同合作建设房屋的行为。合作建房一般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以物易物”方式,另一种是成立合营企业。这两类合作建房行为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才属于营业税的纳税范围:一是境内;二是行为适税;三是有偿。不同模式的合作建房涉及的营业税实务较为复杂,包含的营业税纳税方较为全面,而且各纳税人的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核算较难把握。
  一、“以物易物”方式
  1. 转让土地使用权换取部分房屋所有权。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甲)以转让无形资产的方式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拥有资金的一方(乙),由乙方负责建房或委托建房,房屋建成后,乙方按照甲方所得房屋比例将房屋分配给甲方,双方对各自的房屋可以选择销售或者自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