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 第 08 期
总第 576 期
总第 576 期
财会月刊(中)
财税与金融
【作 者】
丁昌勇
【作者单位】
日照职业技术学院 山东日照 276826
【摘 要】
【摘要】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纳税的重要环节,而填报年度纳税申报表是其中一项不可忽视的细致的工作。本文对税法有关捐赠项目年度纳税申报规定提出了不同的看法,并结合实例提出了修改意见。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年度纳税申报表 捐赠项目
《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8]101号)和《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1081号)对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28行“8.捐赠支出”的填报作了如下规定: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实际发生的捐赠支出。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捐赠支出的金额。如本行第1列≥第2列,第1列减去第2列的差额填入本行第3列“调增金额”,第4列“调减金额”不填;如本行第1列<第2列,第3列“调增金额”、第4列“调减金额”均不填。也就是说,捐赠企业需正确填报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才能享受税收优惠。笔者认为,上述填报说明只适用于一般捐赠支出项目的填报,对据实全额扣除的特定事项捐赠项目的填报则不适用,下文将举例分析。
一、案例分析
例:假定A、B两公司经营规模、生产、销售等情况完全相同,捐赠前两公司2010年利润额均为200万元,只有2010年10月31日向上海世博局的捐赠方式不同:A公司将一批成本80万元、公允价值100万元的自制产品捐赠给上海世博局;B公司将一批成本80万元、公允价值100万元的自制产品销售后以取得的现金捐赠给上海世博局。两公司均取得了加盖上海世博局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