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 第 08 期
总第 576 期
财会月刊(中)
财税与金融
企业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涉税处理之我见

作  者
许传淇

作者单位
内蒙古大学民族学与社会学学院 呼和浩特 010070

摘  要

  【摘要】本文对现行税收政策有关企业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的规定进行了梳理,认为企业发生的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应准予税前扣险,退休人员取得的统筹外收入应免征个人所得税。
  【关键词】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   个人所得税   养老保险体系建设

  企业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是国家为保障企业老职工退休后的养老、医疗等生活待遇,允许有条件的企业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之外发放的阶段性、过渡性、有限性福利补贴。对于企业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的税务处理,现行税收政策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且需计征个人所得税,笔者认为应准予其税前扣除和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现行税收政策规定
  1. 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关于2009年度税收自查有关政策问题的函》(企便函[2009]33号)规定,企业向退休人员发放的补助的税前扣除问题明确如下: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第十八条规定,企业向退休人员发放的补助不得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