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 第 10 期
总第 506 期
总第 506 期
财会月刊(上)
说法读规
【作 者】
彭志华 刘军云
【作者单位】
江西赣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地方税务局
【摘 要】
一、案情介绍
某县食品厂是一家专门从事食品加工的私营合伙企业。近日,笔者在对该企业进行的纳税检查中发现,其2008年度会计报表反映利润675 049.08元。经查,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部分为:①“营业外支出”科目列支罚款850元;②税前列支投资者工资57 316.25元;③“累计折旧”科目多计提汽车折旧7 263.42元;④“应付福利费”科目年末贷方余额104 292.83元;⑤“其他应付款——工会经费”科目年末贷方余额8 999.91元;⑥“其他应付款——职工教育经费”科目年末贷方余额11 249.9元。上述六项合计应调增而未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89 972.31元。在县城使用应税土地面积6 045.06平方米,少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签订的购销合同和房屋租赁合同,少申报缴纳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