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 第 10 期
总第 506 期
总第 506 期
财会月刊(上)
说法读规
【作 者】
黄笑萍
【作者单位】
江苏苏州
【摘 要】
新增值税法对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作为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对于货币性资产的捐赠,在新、旧企业所得税法下,接受捐赠方都应确认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捐赠方都不视同销售,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于非货币性资产(货物)的捐赠,对接受捐赠方来说,在新、旧企业所得税法下都要确认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对捐赠方来说,在旧企业所得税法下,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视同销售行为确认收入外,其他货物捐赠不作为视同销售处理,新企业所得税法明确规定将货物用于捐赠,应当视同销售货物,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样新企业所得税法和新增值税法(简称“新税法”)在货物捐赠上的处理规定实现了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