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 第 07 期
总第 503 期
总第 503 期
财会月刊(上)
学术交流
【作 者】
刘东利
【作者单位】
浙江财经学院
【摘 要】
【摘要】 本文对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下的权责发生制进行了比较,指出税务会计下的权责发生制是修正的权责发生制,与财务会计下的权责发生制是有差异的,并针对税务会计下的权责发生制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改进建议。
【关键词】 税务会计 财务会计 权责发生制 协调
一、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下的权责发生制的比较
1. 税务会计下的权责发生制是修正的权责发生制。我国现行税务会计的核算基础并不是纯粹的权责发生制,而是权责发生制与收付实现制的混合,即修正的权责发生制。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包括我国在内,在税务会计实务中,实际采用的都是修正的权责发生制。
在美国税制中,有一条著名的克拉尼斯基定律,它可以很好地描述修正的权责发生制:如果纳税人的会计方法致使收益立即得到确认而费用永远得不到确认,则税务当局可能会允许采用这种会计方法;如果纳税人的会计方法致使收益永远得不到确认而费用立即得到确认,则税务当局可能不会允许采用这种会计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