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 第 03 期
总第 359 期
总第 359 期
财会月刊(会计)
一事一议
【作 者】
郭晓燚
【作者单位】
西南师范大学
【摘 要】
《企业会计制度》中介绍了集团内部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的抵销方法,但没有介绍在纳税影响会计法下集团内部应收款账计提坏账准备后的抵销方法。为此,本文提出以下看法以供大家参考。
在集团内企业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进行所得税会计处理的情况下,如果期末对集团内部应收账款计提了相应的坏账准备,并且其计提的坏账准备的金额超过了税法规定允许在税前扣除的金额,那么,在预计由此产生的可抵减时间性差异在未来能够转回的情况下,则期末必然会对超过税法规定允许在税前扣除的那部分金额予以确认,并反映在“递延税款”科目的借方。由此可知,在集团内企业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进行所得税会计处理,并对期末集团内部应收账款所计提的坏账准备确认了“递延税款”科目借方金额的情况下,编制集团的合并会计报表时,不仅需要将集团内部的应收账款及其所计提的坏账准备予以抵销,而且需要将由此确认的“递延税款”科目的借方余额予以抵销。具体的抵销方法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