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 第 02 期
总第 358 期
财会月刊(综合)
改革与发展
银行应采用“其他原则修正下的权责发生制”

作  者
余伦芳

作者单位
重庆工商大学会计学院

摘  要
      1993年以来,银行业会计核算以权责发生制取代了收付实现制,作为确认损益的基本原则。这几年的实践证明,权责发生制下银行损益的确认存在一些问题,严重影响了银行盈利的真实性,加剧了银行经营的风险。笔者认为,银行在确认损益时,应该采用“其他原则修正下的权责发生制”。
  一、权责发生制的局限性
  1.权责发生制下的确认范围有限。对于某些新出现的经济业务,权责发生制原则显得无能为力。最典型的要数衍生金融工具,因为在合约签订时,与其相关的权利和风险已经发生转移,但交易并未实际发生甚至合约到期时也不会发生,按照权责发生制的确认标准,衍生金融工具就很难在会计上得到反映。随着衍生金融工具业务的迅速发展,这些交易给银行带来的利益和风险将是举足轻重的。可见,为了完整地反映衍生金融工具交易并揭示相关的风险,必然动摇现行会计的权责发生制确认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