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 第 01 期
总第 497 期
财会月刊(上)
说法读规
政策性搬迁补偿收入的有关涉税政策

作  者
卢伟华

作者单位
湖北咸宁烟草公司

摘  要
      随着我国大力发展基础设施建设,政策性拆迁和取得政策性搬迁补偿收入的现象越来越多。对居民和企事业单位取得的政策性搬迁补偿收入是否应当纳税,以及有哪些具体优惠政策?本文拟对此作一探讨。
  一、营业税
  《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77号)规定:纳税人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时,只要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无论支付征地补偿费的资金来源是否为政府财政资金,该行为均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但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仅指对土地使用者归还土地使用权而取得的补偿收入免征营业税。
      对除土地使用权外的建筑物、构筑物、土地附着物的补偿收入,是否应当征收营业税?对此,《关于征用土地过程中征地单位支付给土地承包人员的补偿费如何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87号)规定:对土地承包人取得的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青苗等土地附着物的补偿费收入,应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销售不动产——其他土地附着物”税目征收营业税。但该文件在适用范围上并不明确,个人和企业收到的拆迁补偿款并不能完全适用该文件。正由于该文件的不明确性,各地税务机关根据各地实际情况自行制定了一些有关搬迁补偿收入纳税的具体规定。所以,对被拆迁人取得的地面建筑物或构筑物、土地附着物的补偿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应根据当地税务机关的具体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