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 第 09 期
总第 379 期
财会月刊(综合)
改革与发展
上市公司盈利预测信息披露法律制度亟须完善

作  者
林勇军

作者单位
湖北经济学院

摘  要
  上市公司盈利预测信息经过注册会计师审核之后,便可对外披露。盈利预测信息一旦对外披露则构成“公共物品”,成为投资者、债权人、社会公众据以做出经济决策的重要依据,自然会不可避免地涉及法律责任问题。笔者将从这一角度对盈利预测信息披露法律制度进行以下探讨。
  一、盈利预测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主要缺陷
  1.法律责任界定不科学。
  首先,界定责任的标准不够科学。目前,在评价上市公司盈利预测实现程度时,是将实际的盈利数与预测的盈利数进行比较,视其偏差来判断是否承担责任,这显然是不合理的。应该将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也纳入界定标准体系,而不应仅仅比较净利润指标。其次,责任的区分不够科学。证监会规定,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利润实现数低于预测数10%的,上市公司及其聘任的注册会计师必须做出道歉;若低于20%,上市公司及其聘任的注册会计师还会受到证监会的通报批评。笔者认为,该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模糊了责任的界定。盈利预测好比天气预报,准确度会受到自身不确定性的制约,预测失实并不一定是上市公司管理当局或注册会计师故意操纵造成的,因此应区别对待。另外,还应该区分上市公司管理当局和注册会计师之间的责任,并不是一旦盈利预测失实,两者都需要承担责任,而应区别对待。因为只有责任明确,才能进行有效的监管和惩治,更好地保护投资者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