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 第 12 期
总第 388 期
总第 388 期
财会月刊(综合)
业务与技术
【作 者】
张万英 南召凤 徐 艳
【作者单位】
黑龙江省有色金属地质勘查七○二队 东北林业大学 哈尔滨商业大学
【摘 要】
自创商誉能否像外购商誉一样被纳入会计核算,是近年来会计理论界与实务界争论的热点问题之一。本文认为,自创商誉与外购商誉一样都能为企业带来未来超额收益,符合资产确认的条件,因此应对其加以确认和计量。同时,考虑到其特殊性,主张对自创商誉不予进行摊销,但应进行减值评估。
一、自创商誉的确认
1.自创商誉符合资产的确认标准。
(1)自创商誉符合可定义性原则。自创商誉是企业所拥有或实际控制的并能为企业带来未来超额收益的资源,从它能给企业带来未来超额收益这一点来看,它具备资产的特性。
(2)自创商誉符合可计量性原则。随着预测科学的发展,自创商誉给企业带来的未来超额收益是可以预测的。只要选择较合理的贴现率,自创商誉的价值就不难计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