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 第 4 期
总第 362 期
财会月刊(会计)
来稿摘要
明确我国注册会计师民事法律责任之我见

作  者
刘素华

作者单位
福州

摘  要
  一、现状
  虽然《民法通则》、《注册会计师法》和《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都对注册会计师(CPA)“给委托人、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做出了规定,但事实上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除了被公开谴责、处以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以外,鲜有因此而承担赔偿投资者损失的民事责任的。
      2003年1月9日,我国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是一套可据以提起诉讼的操作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