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 第 4 期
总第 362 期
总第 362 期
财会月刊(会计)
来稿摘要
【作 者】
郭继宏
【作者单位】
山东济宁
【摘 要】
一、土地增值税的核算问题
《小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转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一并在“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科目核算的,转让时按应交纳的土地增值税,借记“固定资产清理”、“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
上述规定虽然对一般企业转让固定资产或在建工程业务规范得较清楚、明确,但却忽略了小型房地产企业转让房地产交纳土地增值税的情况。这与《小企业会计制度》对“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内容的规定相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