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 第 09 期
总第 377 期
财会月刊(会计)
改革探索
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及会计制度的修订建议

作  者
凌 君 胡小华

作者单位
江苏镇江

摘  要
   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提高事业单位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和有用性,财政部于1997年5月颁布了《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简称《准则》)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简称《制度》)。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事业单位从事的经济活动愈来愈复杂,《准则》和《制度》的规定已明显滞后,并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事业单位的发展。为此,笔者建议对《准则》和《制度》进行必要修订。
  一、基本原则方面
  1.修订一般原则,规定经营性收支必须采用权责发生制核算。《准则》在第二章“一般原则”中规定,会计核算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其经营性收支业务可采用权责发生制。如此规定,导致有经营性收支业务的事业单位在选择核算方法时余地较大,人为调节报表的空间也较大,进而会导致会计信息失真。而同类型事业单位因选择核算方法的不同,将导致会计信息不可比。因此,应对《准则》的一般原则做出适当修改,规定经营性收支必须采用权责发生制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