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 第 08 期
总第 376 期
总第 376 期
财会月刊(综合)
改革与发展
【作 者】
李 春
【作者单位】
北京大学第三医院
【摘 要】
我国金融衍生工具的会计准则建设起步较晚,而且由于我国自身的特点,金融衍生工具在我国还不是很普及,制定完善的有关金融衍生工具的会计准则还缺乏成熟的经济背景。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金融市场的逐步完善,金融衍生工具在我国必将逐渐发展起来。
一、改良传统会计理论,化解传统会计理论与金融衍生工具理论的冲突
1.修订会计要素概念及其确认原则。传统会计在确认资产和负债时,以交易发生的时间为确认标准,即已实现原则。传统会计对收入和费用的确认是以权责发生制原则为基础的,要求所确认的收入是已实现的,所确认的费用是已经实际发生和应负担的。而金融衍生工具的权利和责任并未实际发生,收入亦没有实现,但它却面临着巨大的风险。合约从订立到履行,其价值不断变化,若待合约履行时再行确认其损益,就不能反映合约的巨大风险性,不能满足投资者决策需要和监管部门管理监督需要。同时,金融衍生工具作为不可任意撤销的合约,从订立生效时起,其债权、债务即宣告成立,其风险和报酬意味着实质转移。为在表内和表外充分揭示金融衍生工具相关信息,必须修订会计要素中资产、负债、收入、费用的概念及其确认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