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 第 08 期
总第 376 期
财会月刊(综合)
改革与发展
对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法律思考

作  者
杨 菁

作者单位
湖北经济学院

摘  要
  独立董事制度是我国在上市公司的内部监督机构——监事会不能充分发挥法定作用的情况下,借鉴国外的经验而创设的。创设该制度的目的在于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促进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但从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独立董事的独立监督作用并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创设该制度的目的还远远没有实现。笔者认为,这在一定程度上是由我国独立董事制度本身存在的一些问题造成的,这些问题如果得不到妥善解决,创设该制度的目的就不可能真正得以实现。鉴于此,笔者拟从法律角度谈谈个人的看法。
  一、独立董事制度的移植问题
  1.独立董事制度移植的主体问题。
  独立董事制度起源于英美公司法而非我国本土的法律制度,如今虽然被我国借鉴使用,但是仍然无法在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找到依据。目前,支撑所有上市公司实行独立董事制度的规范性文件仅有《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和由证监会和国家经贸委于2002年联合制定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其尚属于部门规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