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 第 11 期
总第 385 期
总第 385 期
财会月刊(综合)
财税与金融
【作 者】
薛 钢
【作者单位】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财政税务学院
【摘 要】
税收是一种资源的转移,是以国家为主体进行的分配活动。国家要履行必要的公共职能,为公民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就必须采取一定的形式来集中资源。税收作为国家收入的主要形式,从本质上说就是国家权力对公民财产权的“侵害”,但这种“侵害”是必要的,是公民获得公共产品和服务所应该付出的代价。为了防止个别社会成员侵害社会的整体利益,就必须赋予国家必要的强制权力以保证税收收入,这种强制权力就是征税权。因此,研究征税权对于国家、社会以及公民而言,都具有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