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 第 07 期
总第 371 期
总第 371 期
财会月刊(会计)
审计园地
【作 者】
庄作科
【作者单位】
宁波电业局
【摘 要】
国家审计署2003年颁布的《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明确规定了内部审计机构应履行的审计职责和应享受的权限,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在管理权限范围内,授予内部审计机构必要的处理、处罚权。但笔者认为,内部审计机构为确保审计职责的履行而享受的权利,最多只是一种追究责任的建议权,不是像国家审计那样有法律明确规定的审计处罚权。如果没有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授权,内部审计是不享有审计处罚权的。可以看出,内部审计不享受审计处罚权,更有利于内部审计机构独立开展审计工作,避免因行使审计处罚权所带来的审计风险。
1.从内部审计性质看。内部审计是企业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内部审计的经济监督是为企业管理当局服务的,即内部审计的监督是寓于服务之中的。至于企业是否遵纪守法,应由国家的相关部门来监督。过去有人认为内部审计是国家审计的补充,是国家审计在企业中的职能延伸,这是片面的、不正确的,是与企业开展内部审计的初衷相违背的,而且也不利于内部审计在企业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