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 第 09 期
总第 413 期
总第 413 期
财会月刊(会计)
工作研究
【作 者】
易颜新 柯大钢(博士生导师)
【作者单位】
西安交通大学管理学院
【摘 要】
一、非流通股股东的会计处理
股权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东相关会计问题实际上就是对价的会计处理问题。对非流通股股东而言,支付对价其实就是购买所持股份的流通权,因为非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导致经济资源的流出可以通过未来实现流通权而得以补偿。从会计角度看,通过支付对价获取的流通权完全符合会计上的资产定义,应作为一项资产予以确认。《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确定在长期资产中增设“股权分置流通权”科目核算支付的对价,体现的正是支付对价的“资产观”。一旦取得流通权,该流通权的价值将与原持有股份的价值捆绑在一起,使所持股份增值。支付对价购买的流通权是对原有股份的追加投资,附着在原有股份上。因此,应在“长期股权投资”科目下增设“股权分置流通权”二级明细科目,确认该项资产时,应登记在“股权分置流通权”二级明细科目内。《暂行规定》规定企业设置“股权分置流通权”会计科目,将支付对价获得的流通权视为一项新资产,登记在该一级会计科目内,独立于原有的股权投资,笔者认为,这在理论上有待商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