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 第 09 期
总第 413 期
财会月刊(会计)
工作研究
资产可收回金额确定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

作  者
安 慧

作者单位
郑州轻工业学院

摘  要
  《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以下简称“资产减值准则”)第六条规定,资产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估计其可收回金额。可收回金额应当根据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第九条规定,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应当按照资产在持续使用过程中和最终处置时所产生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选择适当的折现率对其进行折现后的金额加以确定。用折现现金流量法估计资产可收回金额虽然具有一定优势,但也存在不少问题。
  一、预计资产未来现金流量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折现现金流量模型的适用性问题。资产减值准则把资产未来现金流量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是最多涵盖5年的建立在预算或者预测基础上的预计现金流量,第二部分是预测期之后年份的预计现金流量。资产现值等于预测期内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加上预测期后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预测期后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大小,与该期间现金流量的增长率有关。资产减值准则明确规定预测期后现金流量一般应以稳定或递减的增长率为基础预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