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 第 6 期
总第 404 期
总第 404 期
财会月刊(会计)
改革探索
【作 者】
李新
【作者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扬州税务学院
【摘 要】
【摘要】目前建立在“代理关系说”理论基础上的“价税分离”增值税会计模式违背了增值税的经济属性和会计内涵,割裂了增值税与利润的关系,损害了会计报表的内在规律。本文主张采用“价税合一”的增值税会计模式。
【关键词】增值税会计模式 代理关系说 价税分离 价税合一
增值税是以商品生产、流通以及有关劳务各环节的增值因素为征税对象的一种流转税。从理论上讲,有两种计税方法,一是“增值税=(产出-投入)×税率”,二是“增值税=产出×税率-投入×税率”。前者称为扣额法,后者称为扣税法。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很难一一对应地计算不同业务的增值额,尤其是在税率不同的情况下,因此更多的国家使用扣税法。我国1994年税制改革时也选择了扣税法,而且执行的是“发票抵扣法”,即将销货方出具的专用发票或完税凭证上的销项税额作为购货方的进项税额进行增值税抵扣。这种征税方法适应我国税收征管水平。但由于增值税是以不含税的销售价格计量,因此增值税不构成销货方的商品收入,也不构成购货方的存货成本,增值税的经济属性似乎是一种“代理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