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 第 28 期
总第 524 期
总第 524 期
财会月刊(上)
商榷意见
【作 者】
黄斌琳
【作者单位】
中船重工集团公司第七一二研究所
【摘 要】
《财会月刊》(会计)2009年第6期刊登了张译文同志的《增值税转型下固定资产的纳税筹划》一文(以下简称“张文”),该文讨论了如何使2009年1月1日前购进的固定资产同样享受增值税进项税额全额抵扣的优惠政策。张文指出,对于存量固定资产,纳税人可以采用先出售再回购的方式,使该固定资产所含的进项税额得到全额抵扣。笔者认为该方法值得商榷。
张文举例如下:甲企业于2008年1月1日购进一台设备,不含税价格为200 000元,增值税税率为17%,预计使用年限为10年,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假设期末无残值。2009年1月1日甲企业将该设备按账面净值210 600元卖给乙企业,2009年1月2日甲企业将该设备从乙企业按原价购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