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 第 09 期
总第 415 期
财会月刊(综合)
意见与建议
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会计处理

作  者
郝成林

作者单位
石家庄铁道学院

摘  要
  近年来,一些企业主在发生重特大事故后常常故意逃避责任,把抢险、救灾和事故善后处理事宜推给当地政府。为了扭转这种局面,强化企业安全生产意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保证事故应急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工作的顺利进行,2004年1月9日国务院发布了第2号文件,新增加了企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提高了伤亡赔偿标准。通过依法强制企业存储一定数额的风险抵押金,一旦企业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就可以将其转作事故应急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的所需资金。
  一、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计缴
  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是指企业以其法人名义将本企业资金用专户存储,用于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的专项资金。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存储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期间的生产能力和安全程度评估等有关因素确定计缴金额,并要求企业按时足额存储。不得因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停产整顿等情况迟(缓)存、少存或不存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职工摊派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实行专户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