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 第 28 期
总第 524 期
总第 524 期
财会月刊(上)
说法读规
【作 者】
彭志华 刘 莹
【作者单位】
江西赣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地方税务局
【摘 要】
一、基本案情
2009年5月,A市地税局在对B公司进行纳税检查时发现,2008年5月,B公司由于资金紧张,无法全额缴清当月税款,于是在向税务部门办理纳税申报时,故意少缴税款2万元。到10月时,由于该单位经营状况有所好转,资金紧张状况得到了缓解。于是,他们悄悄地把5月份少申报的税款并入10月份申报的税款中,缴清了税款。税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了该单位没有经批准延期缴纳税款的行为后,对该单位作出了加收相应滞纳金并处以2 000元罚款的决定。B公司对税务部门的处理决定很不理解,认为其5月份少缴的那部分税款已在10月份补上了,并没有偷税、逃税,不应该被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