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 第 28 期
总第 524 期
总第 524 期
财会月刊(上)
说法读规
【作 者】
彭 涌
【作者单位】
武汉市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摘 要】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应当承担纳税义务的起始时间,明确规定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其作用在于以法律形式确认纳税人已经发生属于税法规定的应税行为,应承担纳税义务;同时,纳税义务时间的确定有利于税务机关实施税务管理,合理规定申报期限和纳税期限,监督纳税人切实履行纳税义务。
根据新修订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一般来说,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所称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