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 第 28 期
总第 524 期
总第 524 期
财会月刊(上)
学术交流
【作 者】
陈祥有
【作者单位】
东北财经大学会计学院
【摘 要】
【摘要】本文首先分析了部分商誉确认法和全部商誉确认法的定义及特点,然后分别从资产的定义、对被购买企业的无形资源的控制权、合并理念、会计信息的可比性、两种商誉确认法中的商誉内涵、成本效益原则等六个角度阐述了部分商誉确认法和全部商誉确认法的选择问题,最后得出了在当前的会计环境下部分商誉确认法是一个更加合理的商誉处理方法的结论。
【关键词】部分商誉确认法 全部商誉确认法 选择
一、部分商誉确认法和全部商誉确认法的定义及特点
部分商誉确认法是指在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控股合并交易中将购买方的合并成本超过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作为商誉的初始计量金额。在存在少数股权的情况下,商誉中未包含应归属于少数股东的部分。我国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采用了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3号——企业合并》相一致的做法,即部分商誉确认法。
全部商誉确认法是指在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控股合并交易中将控制权取得日被购买企业的整体价值(而不是购买方支付的合并成本)与其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而不仅仅是购买方享有的份额)的差额作为商誉的初始计量金额。这样做的一个结果是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确认的商誉不仅包括归属于购买方的部分,而且包括归属于少数股东的那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