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 第 4 期
总第 400 期
总第 400 期
财会月刊(综合)
业务与技术
【作 者】
张立玮
【作者单位】
西安航空技术高等专科学校
【摘 要】
【摘要】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合同》(以下简称“建造合同准则”)与相关税收政策对收入的确认存在时间和标准上的差异,这对营业税、所得税等核算产生了较大的影响。本文拟对建造合同准则与相关税收政策之间存在的差异进行对比分析,并提出消除差异的办法。
【关键词】建造合同 营业税 所得税 差异处理
建造合同属于经济合同的范畴,但与一般的材料合同和劳务合同不同,建造合同准则和与之相关的税法规定也存在一定的差异。
一、建造合同准则与营业税政策的差异分析
1.建造合同准则与营业税政策的差异。
(1)确认合同收入的时间存在差异。由于建造合同的开工日期与完工日期通常分属于不同的会计年度,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建造合同项目所获得的收入和发生的成本应与合同完工的会计期间相匹配。因此,建造合同准则采用收入确认与工程结算相分离的做法,规定了确认合同收入的三个时间点:①资产负债表日;②合同完工当期;③能够确认的补偿费用(即由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原因形成的追加收入)发生的当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