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 第 08 期
总第 412 期
总第 412 期
财会月刊(综合)
财税与金融
【作 者】
许叶枚
【作者单位】
江苏苏州大学商学院
【摘 要】
【摘要】本文分别就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中实行“免、退”税和“免、抵、退”税方法的企业在出口退税会计处理中存在的问题作简要的探讨。
【关键词】进料加工复出口 出口退税 问题
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是指出口企业为加工出口产品,自行或委托其他单位从国外进口原辅材料、零部件,通过自行加工或委托作价形式加工为成品后复出口的业务。目前,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会计核算在实践方面存在着明显的缺陷,出口企业只考虑会计核算形式是否符合出口退税管理的要求,而忽视了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会计核算的特殊性。本文将分别对实行“免、退”税方法的企业和实行“免、抵、退”税方法的企业的会计处理问题进行探讨。
一、实行“免、退”税方法的企业
现行政策规定,实行“免、退”税方法的企业对进口料件采取作价加工方式的,可凭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免交其进口料件作价的应纳税额,而按进口料件的征税率与复出口货物的退税率孰低的原则计算出口货物应抵扣的退税额,并在进口料件作价当期的应退税额中一次性予以扣回。计算公式为:出口货物应抵扣的退税额=进口料件的作价金额×抵扣税率-海关对进口料件实征的增值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