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 第 12 期
总第 424 期
总第 424 期
财会月刊(综合)
财税与金融
【作 者】
严红梅 马娓娓
【作者单位】
西南财经大学
【摘 要】
【摘要】 在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中,由于存在没有销售额的情况,故组成计税价格就成为计算应纳税额的基础。然而,在消费税从量定额和从价定率相结合的复合计税中,对于从量税税额是否应该包含在组成计税价格之中,现行规定存在不协调之处。笔者认为,消费税复合计税中的组成计税价格应包括从量计税的消费税税额。
【关键词】 消费税 组成计税价格 从量税税额
一、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不考虑从量税税额
根据2001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烟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自2001年5月1日和2001年6月1日起,分别对粮食白酒、薯类白酒和卷烟实行从量定额和从价定率相结合的复合计税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