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 第 11 期
总第 421 期
财会月刊(综合)
理论与探索
薪酬激励契约与管理者会计行为选择

作  者
黄建华 李 彦

作者单位
西南财经大学会计学院

摘  要

      【摘要】本文探讨了薪酬激励契约下管理者会计行为的选择问题,并对我国国有上市公司管理者追求隐性控制权收益及其行为短期化进行了分析,指出了当前我国上市公司管理者薪酬激励契约设计中存在的缺陷。
  【关键词】薪酬激励   管理者   会计行为

      一、剩余控制权分配与管理者激励
  激励制度是公司治理的一个重要内容。最优的公司治理安排应该是企业的剩余索取权与剩余控制权相对应的一种安排。如果企业管理者只拥有剩余控制权而不拥有剩余索取权,那么其经营行为并不会对其收入产生影响,也就是其行为不承担风险。在这种情况下,很难促使管理者采取有利于企业价值最大化的行为。
  关于企业剩余控制权的分配有两种选择:分配给股东和分配给管理者。如果由股东来享有剩余控制权显然会因其人数众多、交易成本太高以及可能的搭便车行为而不现实。将剩余控制权授予管理者则可以避免以上问题,同时能给管理者带来积极的“激励”效应,使其充分发挥企业家才能。但同时我们也不能忽视管理者拥有企业剩余控制权所产生的“侵袭”效应。剩余控制权(决策控制权)体现为重大决策的提出与参与制定的权利,这本应是以董事会为载体、由全体董事共同做出最后的决定,但是在管理者的经济行为中往往要以特定控制权的名义来行使。特定控制权(经营控制权)体现在决策的执行与对日常生产经营过程的指挥上,这本应是在契约规定的范围内进行的,但是在管理者的经济行为中往往会被转换为实质上的剩余控制权的行使。正是剩余控制权与特定控制权之间的“可转换性”,产生了管理者拥有企业控制权的“侵袭”效应,具体表现为对企业资产的大肆掠夺、在职消费和“59岁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