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 第 07 期
总第 409 期
财会月刊(综合)
业务与技术
谈应收票据的核算

作  者
杨 光

作者单位
浙江万里学院

摘  要

  【摘要】本文结合财政部有关文件的精神,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对带追索权和不带追索权两种不同形式的应收票据贴现的会计处理分别作了说明。
  【关键词】应收债权   应收票据   贴现   追索权   会计处理

    应收票据的贴现是指票据持有人将未到期的票据背书后送交银行,银行受理后从票据到期值中扣除按银行贴现率计算确定的贴现息,然后将贴现额付给票据持有人的一种融资行为。企业收到商业汇票,如在票据到期前需要提前取得资金,可以持未到期的商业汇票向银行申请贴现。背书是票据转让的法定程序,是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一种行为。银行按贴现率从票据到期价值中扣除贴现息,将余额兑付给企业。有关计算公式如下:贴现期=票据到期日-贴现日,贴现息=票据到期值×贴现率×贴现期,贴现所得金额=票据到期值-贴现息。
  如果企业与银行等金融机构达成的协议约定有预计将发生的销售退回和销售折让(包括现金折扣,下同)的金额,则贴现净额还应该将此金额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