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 第 17 期
总第 549 期
财会月刊(中)
财税与金融
限售股转让征收个人所得税相关问题刍议

作  者
孟祥春

作者单位
山东理工职业学院

摘  要

      【摘要】财税[2009]167号文实施之后,对转让限售股所得开征个人所得税。本文对限售股转让的相关涉税处理作了简单解析。
  【关键词】限售股   流通股   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联合印发的《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颁布之前,个人转让限售股不征税,与个人转让非上市公司股份以及企业转让限售股政策之间存在不平衡问题。为进一步完善股权分置改革后的相关制度,更好地发挥税收对收入的调节作用,促进资本市场长期稳定发展,自2010年1月1日起,对限售解禁股转让所得征税,这对长期以来模糊不清的股权转让税收问题进行了规范,同时也有利于增加国家税收,间接上对证券市场做出了贡献,有利于促进我国资本市场长期、健康、稳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