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 第 6 期
总第 442 期
总第 442 期
财会月刊(综合)
改革与发展
【作 者】
刘君
【作者单位】
山东经济学院
【摘 要】
【摘要】本文通过论述我国新企业会计准则关于全面收益报告的理论基础和相关具体规定,指出在我国运用全面收益报告已具有可行性,进而提出应在制度保障的前提下,循序渐进地推行全面收益报告。
【关键词】全面收益报告 决策有用观 公允价值 全面收益
一、全面收益报告在我国应用的可行性
1. 新企业会计准则明确采用决策有用观与资产负债观,为全面收益报告奠定了理论基础。我国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中对财务报告目标的表述由原来的“满足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的需要”改为“向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做出经济决策。”可见,我国的财务报告目标已经在受托责任观的基础上引入了决策有用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