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 第 09 期
总第 451 期
财会月刊(综合)
审计与CPA
投资项目审计中“黑白合同”的效力认定和处理

作  者
李吉坤 伍天云

作者单位
南京市审计局 南京 210008

摘  要

  【摘要】建设工程项目审计中,经常会遇到“黑白合同”问题,认定这些合同及其补充协议的性质是审计的关键。本文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阐述了“黑白合同”的实质及其处理建议。
  【关键词】黑白合同   表现形式   效力认定   处理

   建设工程领域的“黑白合同”又称“阴阳合同”,是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当事人就同一工程签订的两份或两份以上实质性内容相异的合同,通常把经过招标投标并备案的正式合同称为“白合同”,把实际履行的补充协议称为“黑合同”。
  建设工程中的“黑白合同”,到底是“黑合同”有效还是“白合同”有效,是个长期困扰审计人员的难题,在审计工作中对不同的项目、不同的审计人员,有着不同的审计结果。《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六十二条都明确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但由于建设工程的特殊性和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关系的复合性,审计、建设、施工、监理、司法部门对《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的理解和适用均出现了很大的争议。为了能准确运用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其第二十一条指出了“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