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 第 08 期
总第 448 期
总第 448 期
财会月刊(综合)
借鉴与参考
【作 者】
刘承智
【作者单位】
邵阳学院 湖南邵阳 422000
【摘 要】
【摘要】欠税公告是税务机关清缴欠税和加强税收征管的有效措施之一,欠税公告非法律强制性的特征表明其属于行政事实行为而非行政法律行为。欠税公告的“示众”效应会给纳税人非税法上的利益造成实质性损害,因此必须在实施过程中严格遵循有关行为原则和正当程序,以切实维护纳税人的权益,避免发生纠纷和诉讼。
【关键词】欠税公告 法律性质 行为原则 正当程序
欠税公告,是税务机关将纳税人欠缴税款的情况予以公示,以达到清缴欠税和加强税收征管目的的行政行为。我国2001年修订的《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税务机关应当对纳税人欠缴税款的情况定期予以公告,正式确立了我国的欠税公告制度。2002年颁布的《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规定,县级以上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将纳税人的欠税情况,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上定期公告,对欠税公告制度做了进一步解释。2004年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欠税公告办法(试行)》,为我国欠税公告制度提供了可操作性的实施办法。事实证明,欠税公告的威慑力巨大。但由于欠税公告制度在我国实施的时间不长,相关的理论研究和实际执行中存在薄弱环节,税收工作者对欠税公告制度的认识比较模糊,只认识到欠税公告对纳税人的巨大威慑力,没有意识到欠税公告可能会造成的法律后果。本文从分析欠税公告的法律性质入手,对欠税公告应当遵循的行为原则与正当程序作初步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