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 第 01 期
总第 391 期
总第 391 期
财会月刊(综合)
借鉴与参考
【作 者】
王利娜 郭葆春
【作者单位】
厦门大学
【摘 要】
一、虚开废旧物资销售发票的动因
1.虚开废旧物资销售发票的企业内部因素。
(1)废旧物资回收企业虚开废旧物资销售发票的条件分析。废旧物资回收企业的货物购销交易不同于一般企业。首先,废旧物资回收企业是向自然人收购废品并自行开具“收购发票”,且一般以现金形式支付货款,废品来源的真实性难以得到有效控制。其次,废旧物资回收企业出售废品时开具的“废旧物资销售专用发票”,用废企业可以据之按照10%的扣除率抵扣增值税款,而回收企业却不必为此缴纳增值税。这样,废旧物资回收企业在享受免税政策的同时,又持有上述两种发票,这就为其虚开发票创造了客观条件。
(2)用废企业接受虚开废旧物资销售发票的动机分析。对于以废旧物资为主要原料的用废企业来说,虽然税收政策规定,从回收企业采购废品取得的“废旧物资销售专用发票”可作为抵扣增值税的依据,但扣除率只有10%,而销售产品必须按17%的税率缴纳增值税,因此相对于一般的工业企业来说,用废企业的增值税税负偏高,这就使回收企业产生了虚开销售发票抵扣税款、降低税负的动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