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 第 01 期
总第 391 期
财会月刊(综合)
财税与金融
从经济学角度看增值税转型

作  者
仓勇涛

作者单位
上海财经大学会计学院

摘  要
      2004年9月1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黑龙江省、吉林省和辽宁省从事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业、船舶制造业、汽车制造业、农产品加工业产品生产为主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2004年7月1日起实际发生并取得2004年7月1日(含)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交通运输发票以及海关进口增值税缴款书等合法扣税凭证的固定资产(主要指机器设备)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这标志着我国增值税征收模式由生产型向消费型的转变。关于增值税转型改革对我国财政收入的影响,财政部静态测算的结果是将减收1 500亿元。然而笔者认为,当我们把价格弹性系数引入分析中时,政府也有可能在这次税制改革中获得收益。
  当购买的机器设备的增值税不再进入成本而可以抵扣时,产品成本就因税收政策的调整而下降了。平均来说,每一单位的机器设备的折旧较税改前下降了14.53%[(1-1.17)÷1.17],从而使得总成本的下降比率为14.53%a(假设机器设备的折旧占总成本的比率为a)。我们假设某企业税前销售净利率为10%,增值税税率为17%,城建税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为3%,所得税税率为33%,当购买机器设备的增值税不在抵扣范围内时企业的经营状况如下:销售收入为x/(0.9-b)(b为其他费用占总销售收入的比率);产品成本为x(其中折旧为ax);其他费用为bx/(0.9-b);税前净利润为0.1x/(0.9-b)。